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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滕州市北辛召鹏日用品经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590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滕州市北辛召鹏日用品经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滕州市北辛召鹏日用品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90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北辛召鹏日用品经营店。

原告魏鹏与被告滕州市北辛召鹏日用品经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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