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7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F。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杜传京,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芳厨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中路364号。
经营者:黄建芳,女,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芳厨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