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07号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644112。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9号1幢、2幢(一楼、负一楼)(自编号A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WK11。
法定代表人:唐莹,经理。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2月2日,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