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66号 原告:徐纯范,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媛,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浙江元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万兴路****。
法定代表人:严爱国。
被告:严灵,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徐纯范诉被告左媛、浙江元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严灵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纯范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纯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纯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徐纯范负担。
原告徐纯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