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489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逃逃,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贾楼06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032。
被告:嘉兴酷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海盐县××××××××××(工业园区)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W0JN55。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逃逃、嘉兴酷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