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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终978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小林庄山深线小林庄村碑对面(门头为“金福源超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宏福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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