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004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46房7室。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
被告:罗丹,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