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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执5213号之一
案件名称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5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寿光路3号2075。

法定代表人:李小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工业园区(安徽荣盛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桂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九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790551号、第4777496号、第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江阴御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790551号、第4777496号、第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青岛三九倍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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