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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733号之一
案件名称733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华新一街****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普洛斯物流园**iv> 法定代表人:JANHENDRICHEINE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与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盛创公司诉称,其多年来重视产品的质量与技术创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研发及购买知识产权,产品市场覆盖国内外,是业界佼佼者。

其经受让取得第201220755251.7号、名为“一种V型鞋带”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盛创公司发现阿迪达斯中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规模制造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并在天猫网站上进行销售。

盛创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阿迪达斯中国公司的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阿迪达斯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权产品,并销售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

2.阿迪达斯中国公司赔偿盛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434元;

3.阿迪达斯中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19日出具第482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第201220755251.7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盛创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起诉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现盛创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因此,本案应驳回盛创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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