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51号 原告: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历城区芭曲秀美发店,经营者刘景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历城区禾乃美发店,经营者刘景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富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舒翔,执行董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