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民初10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庆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12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人民审判员李小艳人民审判员江珍”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李小艳人民陪审员江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民初10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庆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12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人民审判员李小艳人民审判员江珍”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李小艳人民陪审员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