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1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垣,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芳丽 书 记 员 贺思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