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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众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1076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众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众福便利店;舒军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众福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9号世纪情珠宝大厦(原解放西路口太平洋大厦)一层西南方向A1号商铺。

经营者:舒军生,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执行人:舒军生,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735元(以10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420元,以上合计10350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众福便利店、舒军生的银行账户存款10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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