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2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朱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