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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假冒注册商标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刑更188号
案件名称崔浩假冒注册商标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更188号罪犯崔浩,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1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崔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浩在服刑考核期间,总分1634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34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其居住地肥东县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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