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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香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19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香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香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章贡区明盛副食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长康粮站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1706531-4。

法定代表人谭迪高。

被执行人湖南省香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维香。

被执行人章贡区明盛副食品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经营者严海燕。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8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560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606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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