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54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崔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1999年4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4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2018年10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201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制作皮卡丘造型的模具、提供皮卡丘零配件等方式,协助阎明军(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潮服皮卡丘、仙人皮卡丘款式玩具,后由阎明军通过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
经审计,阎明军销售上述印制有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潮服皮卡丘、仙人皮卡丘款式玩具金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李某某实际获利6.3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人员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赃物照片,被害单位任天堂株式会社出具的《鉴定书》,同案关系人阎明军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法院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内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6.3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余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商标权利人分别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被害单位任天堂株式会社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阎明军处查获并扣押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
经鉴定,上述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同案关系人阎明军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为阎明军等人制作皮卡丘造型的模具,以此协助他人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仙人造型皮卡丘玩具成品和潮服造型皮卡丘配件;
后李某某与阎明军约定,阎明军以每套13元的价格购入6000套仙人造型皮卡丘玩具成品,另以每套15元的价格购入1000套潮服造型皮卡丘玩具配件后自行组装和包装生产,并将上述假冒皮卡丘玩具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
经审计,阎明军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上述假冒皮卡丘玩具金额为10余万元,实际支付给李某某6.3万余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到案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内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