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新得元便利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6号第一层003室。
经营者:张华东。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里河区新得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