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6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新汾杏烟酒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幢XX单元XX室。
经营者:高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伟,系高倩之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新汾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