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44号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A-030-5A-055、5A-068-5A-094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童梦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秦苑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诚,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童梦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对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