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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李军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2284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李军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军;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228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军,住所地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2层2028、2029号,注册号:500103600309337。

经营者:李军。

被告: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三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98693765A。

法定代表人:韩奎瑞。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被告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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