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228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军,住所地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2层2028、2029号,注册号:500103600309337。
经营者:李军。
被告: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三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98693765A。
法定代表人:韩奎瑞。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被告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