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2999号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睿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柯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柯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