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51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秋文,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秋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荣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秋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秋文为非法牟利,明知同案人吴寿亮(另案处理)未取得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仍接受雇用,自2020年3月起,在潮州市潮安区************同案人吴寿亮向郑某波承租的厂房内,从事工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面膜以及安排出货。
至2020年7月15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吴秋文,查扣假冒的“MG、美即”品牌面膜380箱(共273600片价值人民币968544元)、假冒的“膜西闺蜜”品牌面膜47箱(共28200片价值人民币33840元)、假冒的“俏人雅”品牌面膜50箱(共10000片价值人民币26000元)、假冒“RAY”品牌面膜1609箱(共804500片价值人民币1358400元)、假冒“芮一”品牌面膜735箱(共367500片价值人民币918750元)、假冒的“Annabe1la”品牌面膜20箱(共6000片价值15600元)、假冒的“百雀羚”品牌面膜19箱(共9120片价值人民币90288元)、假冒的“TYM”品牌面膜34箱(共16320片价值人民币53856元)、假冒“ELASTIC伊莱丝蒂”品牌面膜25箱(共11250片,不予估计)、假冒“RAY”品牌半成品面膜9箱4500片、假冒“RAYI”品牌半成品面膜112箱56000片、假冒“RAYI”品牌包装盒186箱186000只、假冒“RAYI”品牌包装袋19箱57000只以及“FHD”品牌面膜261箱78300片、“SNP”品牌面膜50箱15000片、“Seegreen富勒烯”品牌面膜350箱42000片、“ANJERI”品牌面膜192箱57600片、面膜棉30箱等原材料及面膜加工机、自动包膜机等加工机械一批。
经查“Annabella”商标注册编号第31187034号;
“RAY”商标注册编号第3488325号;
“百雀羚”商标注册编号第13312468号;
“芮一”注册商标编号第19701284号,“RAY.CO.TH”商标注册编号第33228694号;
“美即”、“MG”注册商标编号第23296138号;
“T-Y-M”商标注册编号第13459040号;
“膜西闺蜜”注册商标编号第25527740号;
“俏人雅”商标注册编号第12288205号;
“ELASTIC伊莱丝蒂”注册商标编号第16252998号。
以上商标均为第3类注册商标,其适用范围均包括了面膜。
经潮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美即牛奶白滑润颜面膜、美即石榴平滑细肤面膜;
蓝色RAYI芮一面膜;
百雀羚水嫩倍现能量精华面膜;
T-Y-M泰颜美巨补水嫩膜;
富勒烯蛋白灯泡肌品牌面膜;
FHD品牌面膜;
Annabella品牌面膜;
伊莱丝蒂玻尿酸保湿活氧蚕丝面膜等八个品牌9个产品检测,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美即蜗牛精华面膜、美即透明质酸极润保湿面膜;
黑色、银色、金色RAYI芮一面膜;
膜西闺蜜黑海盐高净润泡泡SPA面膜;
金色、银色RAY面膜;
SNP品牌面膜;
ANJERI品牌面膜共六个品牌10个产品检测,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另外“俏人雅医用冷敷贴”未能找到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公诉机关认为,吴秋文明知同案人吴寿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而接受雇佣,在制假工场负责管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假冒“MG、美即”、“膜西闺蜜”等九种注册商标品牌的商品,合计1871691个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案值2469146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吴秋文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秋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秋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吴秋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秋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暂扣在潮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仓库的涉案面膜、面膜棉,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对暂扣在潮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仓库的考勤打卡机1台、搅拌机1台、水过滤装置1套、锅炉设备1套、空气压缩器1套、自动包膜机2台、自动封口机3台、面膜加工机3台、监控设备1套等作案工具,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