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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太应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5010号
案件名称5010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太应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太应饼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10号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徵省宿州市宿符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翟正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太应饼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三牌楼大街13号101室。

经营者:熊太应。

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诉南京市鼓楼区太应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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