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762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北京天云新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禹。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云新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