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9号原告:李赞文,男,于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4号2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雪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富军,男,于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赞文与被告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周富军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回对被告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周富军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