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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08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三英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陶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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