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三英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陶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惠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