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62号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琉璃街7号柏景中心20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珠,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龙鑫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四黎南路131号。
被告:上海帝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龙鑫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帝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