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141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欣雅圣梦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楼**商店营业厅207v>法定代表人:舒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聪越,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喜,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v>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雅圣梦美容中心、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欣雅圣梦美容中心、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