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敏,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龙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大道,店铺名华美购物中心,经营者汪x。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龙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龙源超市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任芳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中英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