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78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婧,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婧、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