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5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2号楼1-2层。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