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34号之一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润涛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30156391W。
经营者:高纯军。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润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补交诉讼费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补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