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601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韵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1044号波顿科技园二期B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YA06。
法定代表人:陈泽豪。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深圳市韵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