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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菲尔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79号
案件名称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菲尔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菲尔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9号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菲尔派五金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周伟伟,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菲尔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海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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