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48号之一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VALEOEQUIPMENTSELECTRIQUESMOTEUR),住所地法国克雷泰伊安德烈布勒路XXX号(2RueAndréBoulle94000Créteil。
授权代表:尼古拉·卡东(NicolasCardon),知识产权总监。
原告: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郎辉,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董焕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少华。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英,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