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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与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48号之一
案件名称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与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48号之一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VALEOEQUIPMENTSELECTRIQUESMOTEUR),住所地法国克雷泰伊安德烈布勒路XXX号(2RueAndréBoulle94000Créteil。

授权代表:尼古拉·卡东(NicolasCardon),知识产权总监。

原告: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郎辉,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董焕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少华。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英,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上海联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法雷奥电机设备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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