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3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卓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原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广州卓笑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