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995号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11层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芳,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657339号商标“希赛”,于2009年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安排和组织大会;
书籍出版;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健身俱乐部(截止)。
该商标长期用于教育培训领域以及相关对外宣传推广。
原告在国家工信部备案的希赛网(域名为educity.cn)是专业的在线教育平台,长期对外提供包括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在内的多种职业资格培训服务课程。
“希赛”教育品牌先后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友生和原告历经近二十年的精心教育,在职业资格培训领域具备广泛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品牌价值。
早在2001年10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友生创立的希赛网软考学院即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计算机教学,到目前已发展近20年,希赛网先后主编辅导教材100余本,为众多中国乃至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累计培训学院50多万人次。
希赛网荣获了“腾讯2019回响中国教育盛典”年度影响力在线教育品牌、“新浪2019中国教育盛典”年度口碑影响力职业培训机构、“2019网易教育金翼奖”年度公众信赖职业教育品牌、“腾讯2020回响中国教育盛典”年度口碑影响力职业教育品牌。
2020年12月15日,希赛网受邀参与“智慧上海·进而有为”为主题的上海城市峰会2020,荣获华为上海开发者生态2020杰出贡献奖。
原告为培育发展希赛商标和希赛网教育平台,先后投入了上千万资金和大量人力。
投入600余万研发费用研发希赛网平台、希赛网APP、希赛pmpAPP、希赛软考APP、希赛建造师APP等希赛系列应用程序,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2018年投入400余万研发基于大数据的在线学习行为分析系统还获得了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专项资金支持。
仅2020年原告用于百度推广费用共计500余万。
“希赛教育”品牌也给原告产生了强大商业价值,2020年,原告在线教育营业收入达10257万元。
希赛网pmp培训课程提供方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即开展项目管理(即PMP)培训,在PMP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8年7月24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主办希赛网承办的项目管理专家巡讲活动在长沙成功举办,受到业内同行和用户的广泛赞誉。
2018年还被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授予“项目管理优秀培训机构”荣誉证书。
2020年12月8日,经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长麓证民字第878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百度”搜索推广中将“希赛pmp培训”设置为关键词,当相关公众搜索“希赛pmp培训”时,在搜索结果第二条出现以“希赛pmp认证培训中国首-家PMI认证培训机构-22年信誉保证”为标题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的是被告的网站,并且展示销售的同样为pmp培训课程。
原告商标“希赛”只授权给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该公司作为其PMP等课程对外销售标识。
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关于“希赛”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希赛”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投放广告,并用于宣传被告自己的PMP课程,显然属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情况,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寄出《商标侵权通知函》的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邮件于2021年1年12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杨磊签收,截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且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综上,被告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中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同时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培训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直接导致原告销售量大量减少,品牌声誉受到很大损害,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然继续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6573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3000元,公证书打印费432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对于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
除非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2.申请人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岳麓区,同时,被申请人未提供涉案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岳麓区的证据,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
现长沙市岳麓区既非申请人的住所地,亦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