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7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中公人百货店。
经营者:陈**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中公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