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61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淑兰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