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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 Un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与中山市诺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 Un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与中山市诺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 Un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中山市诺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诺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富元国际服装城七层7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88912。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6M。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诺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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