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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杨习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杨习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杨习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4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习文,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习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吴坚强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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