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黛尔诺迪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03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54521。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6M。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黛尔诺迪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