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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40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057号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二106-108室(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7H。

法定代表人:蔡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XCTH60。

经营者:郑伟森,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279。

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关产品包装上使用涉嫌侵犯原告第39763707号、第3612571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综合性实业公司。

原告成立后创立并运营“挞柠”品牌,经过原告的不懈运营,“挞柠”品牌已在市场上享有高度的知名度和商誉。

原告拥有第39763707号、第36125718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均为第43类,上述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经过原告的努力宣传和运营,挞柠”品牌先后被评为“2018年最受欢迎茶饮品牌”“最具网络人气茶饮品牌”“2019最受欢迎茶饮品牌”“2019年最热销茶饮品牌”等。

截至2019年6月,原告已经有超过300家门店加盟,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原告长期的运营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内的门牌字样、店内菜单以及茶饮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前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且使用及宣传的服务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前述商标权益的侵害。

此外,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柠青堂饮品店已于2020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在原告起诉之前本案被告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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