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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14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14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5CW3K。

经营者蔡小金,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颖哲、被告经营者蔡小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如下异议:1.起诉书中的签名处仅有签字没有原告公司公章盖章。

2.我方销售的商品都是向供应商取得商品,供应商名称为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供应商有向我提供进货单、供应商的授权书、检疫证、进口购物报关单,涉案商品我们没有故意侵权,也没有生产或批量销售。

不清楚涉案商品是在侵权的状态下卖出去的,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3.原告要求经济赔偿损失,因为我的产品销售价是28元,而原告要求我方赔偿3万元,明显过高。

4.原告起诉每家店铺,是因为中国的明星销售额下降了,不是以真正的侵权而提起诉讼。

5.原告要求我们赔偿3万元没有任何证据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6.委托律师的委托书是否是原告公司提供的,我们没有看到事实上的授权书。

7.公证处没有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出示给我们看,无法显示在哪里购买的,我认为存在钓鱼执法。

本案相关情况一、涉案商标权的详细情况: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美容面膜;

滋养霜(化妆品)等。

2013年8月1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二、商标使用情况:原告称,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原告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

(2020)湘邵庆证字第1710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在天猫网站上开设有“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官方旗舰店”“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唯一官方海外旗舰店”等店铺,销售芦荟胶等美容护肤产品。

三、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嫌侵犯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1月13日,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佰份佰”商店,该店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等内容,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带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商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支付了商品价款28元。

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使用胶带、封条将购买的上述商品进行粘贴封存并交给保管,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及现场照片形成了(2020)湘邵庆证字第1204号公证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称涉案的侵权产品系从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同时提供了进货单、授权书、增值税缴款书、检疫证明、报关单及审结通知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经查,被告提交的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上记载,商品名称为“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但涉案商品上,并未有中文标识;

授权书的被授权方为广州和和化妆品有限公司,并非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广州和和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且授权书载明未经授权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授权;

报关单中的批号与涉案商品批号不一致,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庭审中拆封实物,内有芦荟胶一盒,芦荟胶盒盖上印有“NATUREREPUBLIC”标识,原告代理人将涉案侵权产品与正品进行比对,显示正品芦荟胶盒盖上印有芦荟标识,该芦荟有三片叶子,呈锯齿状,一片叶子末尾有小回勾,还有一片叶子呈双层的形态,但涉案侵权产品均没有以上特征。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五、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均为“NATUREREPUBLIC”标识。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购买商品费用28元、公证费630元,其他未举证。

判决结果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虽辩称涉案商品系自己从广州兴发广场的一个档口拿货,但其提供的销售单与涉案产品并不能明确对应,且授权书的被告授权主体并非销售单上的后浪商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单上的批号与涉案商品亦不一致,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销售能力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22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佰分佰信心便利店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楚楚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万书记员  温燕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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