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民初637号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龙胜路1号3幢2卡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4T3099。
法定代表人:邓毅昶,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会城西甲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3J31N52。
法定代表人:梁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斌,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玲,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精研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江门晶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山精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及江门晶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精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江门晶彩公司赔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50000元;
2、江门晶彩公司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1200元;
3、江门晶彩公司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江门晶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中山精研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江门晶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山精研公司第830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邓毅昶从江门市新会区晶彩技研汽车用品厂受让了第8300928号“JCJY”商标专用权,但江门晶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宣扬,并销售印有相关商标的非中山精研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
江门晶彩公司辩称:中山精研公司公证取证展示的公众号当时是伍惠霞使用的公众号,并非江门晶彩公司的公众号,与江门晶彩公司无关。
查明的事实一、中山精研公司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江门市新会区晶彩技研汽车用品厂是第8300928号“JCJY”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擦洗溶液、清洁用油、除蜡用松节油、去渍剂、擦亮用剂、抛光蜡、皮革保护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研磨剂,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
2019年6月27日,邓毅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注册商标;
2020年6月1日,邓毅昶许可中山精研公司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独立行使诉权。
二、江门晶彩公司的侵权行为根据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中香山第7000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7月21日,中山精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为为在手机中登陆页面显示为“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显示的微信号为133××××0780,开店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该店页面中有展示销售印有“JCJY”的清洁剂等产品。
,实名登记为伍惠霞的电话号码133××××0780过户至江门晶彩公司名下。
三、中山精研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中山精研公司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为公证费12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主张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江门晶彩公司是成立于2019年7月24日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洗涤用品、洗涤剂、清洁护理剂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精研公司是第8300928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2020)粤中香山第7000号公证书可证实2020年7月21日133××××0780手机号控制显示为“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有宣传印有“JCJY”的产品,中山精研公司主张江门晶彩公司使用该公众号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了商标权。
江门晶彩公司辩称该公众号当时不是江门晶彩公司控制和使用的公众号,也没有生产和销售该公众号中的产品。
经审查,133××××0780手机号在2020年12月10日前的实名登记人是伍惠霞,在中山精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江门晶彩公司实际使用该公众号的情况下,应认定2020年7月21日时,伍惠霞使用该手机号及该手机号注册的公众号,而且江门晶彩公司在2019年才登记成立,而该公众号却早已于2016年开设,更能否定江门晶彩公司使用该公众号。
故对中山精研公司主张2020年7月21日,江门晶彩公司通过公众号宣传并销售侵权商标权的产品,本院不予确认。
但该公众号的手机号码已于2020年12月10日过户至江门晶彩公司名下,结合页面的信息,足以认定此后是江门晶彩公司使用该公众号。
经当庭登陆该公众号,在对话中输入P02、P04、P42、P51后,会自动回复相应产品照片,该部分产品均印有“JCJY”。
江门晶彩公司销售印有相同商标的同类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江门晶彩公司辩称只是接手公众号后漏了删除相关信息,但其接手公众号已有数月,足以核实并删除非卖产品的信息,但该产品信息至今依旧存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江门晶彩公司正在销售印有“JCJY”的侵权产品,侵害了中山精研公司的商标权。
江门晶彩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删除相关销售信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
本案中,中山精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50000元以及江门晶彩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中山精研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经营规模、危害后果以及中山精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酌定江门晶彩公司应赔偿中山精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第830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合理支出合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88.09元,由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14.41元。
原告中山市精研清洁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江门市晶彩技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