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1772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勇,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3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Q7X76M。
经营者:陈勇,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853。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