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15号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203号青创城A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NDGE3B。
法定代表人:吴联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梅,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乐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A1地块5幢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87411610Y。
法定代表人:赵建家。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HUR9P。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乐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也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约斯优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