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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23门)。

法定代表人:赵汉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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