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23门)。
法定代表人:赵汉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嘉视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