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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01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501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7MA08YEPR82。

经营者:张启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双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双雅厂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双雅厂在阿里巴巴店铺明显位置发布公告,表明其所销售商品自始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

3、双雅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4、阿里广告公司立即下架案涉网店内的所有侵权商品,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阻止双雅厂继续销售侵权商品,防止原告损失继续扩大;

5、由双雅厂承担本案诉讼费(含公告费65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雅厂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面巾、擦手纸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恒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恒安公司使用的商标包括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性质为普通许可,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恒安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恒安公司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包括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等。

原告“心相印”品牌获得2017年全球品牌足迹消费者首选十大品牌;

2017年4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心相印”生活用纸连续十三年(2004-2016)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17年9月,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厦门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原告心相印茶语盒抽纸等为“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指定产品”。

2019年4月23日,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在公证处电脑上登录“www.1688.com”,搜索供应商“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进入该店铺,点击旺铺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企业信息,后回到店铺首页,浏览首页信息,点击“供应产品”,选择“查看所有分类”,点击打开页面中的商品,浏览相关产品详情及产品评论。

后回到产品页面,点击打开页面商品“心相印抽纸茶语经典系列3层152抽*3包1提抽取式纸巾面巾纸DT3200”,显示不同起批量的价格为9.20元、9.60元、10.50元,30天内2043提成交,共40条评价。

后选择数量为6提,优惠后总价为61元,点击进行购买。

订单详情显示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道××号××大厦××。

2019年4月25日,丁燕与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道××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71615606228153的百世快递包裹进行拆封,该快递为纸巾若干包。

公证员助理徐诰聪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公证处对快递物品分别进行封存,取得封存包裹一个。

封存后,对封存情况进行拍照,并将封存好之后的物品交给丁燕保管。

封存完成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丁燕于当日在公证处(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揽收),丁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收件人吴律师(地址:福建泉州晋江××楼××)寄送封存包裹一份,并取得编号为1022276397720的EMS国内标准快递单一份。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3601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600元。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由公证处封存的包裹进行拆封,内有纸巾数包,上述商品包装正面、前后侧面及底部均有“心相印”标识。

原告出具《鉴定证明》载明:经鉴别,上述产品从中包袋喷码、产品表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分析,不符合我公司相关产品特征,非我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另查明,阿里广告公司系“1688.com”网站经营者;

双雅厂系涉案网店的注册人,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湿巾纸、手帕纸、面巾纸、餐巾纸、盒抽纸等。

原告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商标注册证书、获奖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商品许可使用协议、(2019)浙杭之证字第3601号公证书及封存物证、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对相关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适格。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商品纸巾包装显著位置,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系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涉案网店的商品展示图片上及原告购买的公证实物上使用的标识与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涉案被控侵权链接标题上使用的“心相印”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两者构成商标近似,考虑到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两者同时使用在纸巾商品上时,容易导致混淆。

原告出具《鉴定证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从产品外观、生产工艺等方面陈述正品与公证购买到的商品之间的差别,可据此认定该商品为假冒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双雅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尚有库存的事实,故对其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双雅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公证取证时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相应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

2、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双雅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双雅厂在涉案网店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的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对原告的商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由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负担1690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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